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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9035  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7-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工作,规范公司发票收取、发票开具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项目部及各部门报销发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管理和监督实施。

第四条 发票种类包括:

(一)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

(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五条 发票收取时注意事项: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除建筑及房屋装修类商品及服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新项目取得供应商出具的由税务局代开税率为5%或3%的专用发票,视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足额扣税,不得抵扣。

(三)已经营改增行业,如快递业、电信业等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报销。办公用品也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报销。配件发票、机动车日常发票也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汽油费一律充卡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送交财务部门报销。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丢失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向财务部门汇报,并要求销售方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发票所在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否则税务联网核实系统查出公司发票丢失,需追加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六)收取发票注意:发票名称必须是全称,必须符合我公司税务备案开票信息;年月日、开票人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收取人,复核人必须填写;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发票上的印章必须清晰、完整,所填事项不能有涂改;机打发票票号应与实际发票号一致,否则应要求开票人员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备注项目名称。

(七)发票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都视同无效,财务部不予报销或结算。

(八)当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以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跨月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金额扣除税款。

(九)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40000149046306H

地址、电话: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0551-6431217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账  号:34001468608050024876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实际控制单位。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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